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同意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对你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你公司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为6032654.34元,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出212419.21元后,仍有能力缴纳2016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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