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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 对应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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