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全区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全区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1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自查自报
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列为调查对象的干部职工应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情况,于2017年5月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干部参与林业开发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各单位要对干部个人填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并将调查情况和《干部参与林业开发申报登记表》《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党委(各市地税局负责汇总本市地税系统情况)。
二、组织调查核实
2017年5月20日前,自治区地税局组成工作组,根据各单位调查情况,对干部职工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及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情况逐项核实,填写《群众举报及违纪违规案件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核实后的调查情况书面材料及附件3报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党委。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对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地税机关党组要切实承担起此次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到部门、到个人,要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工作中造假包庇、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把调查工作做真、做实、做细。
附件:1.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情况申报登记表
2.干部参与林业开发与经营情况统计表
3.群众举报及违纪违规案件调查统计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