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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6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附件1),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涉及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广西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2.政策解读

  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提供有关数据的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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