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东发改〔2014〕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东发改[201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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