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密切关注执行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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