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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化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特制定《化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关于对《化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广东省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化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化州市范围内进行土地交易的纳税人,对化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由受理土地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一),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向纳税人下达《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见附件三);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受理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土地权属转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土地权属转移,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三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含估价技术报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二)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土地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土地估价规范,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估价目的为土地课税估价,符合相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评估报告。同时,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原则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估价报告结构和内容是否完整、估价目的是否为土地课税估价、估价时点是否正确、估价方法选取和应用是否合理等。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在《评估机构意见反馈表》列明审核意见并交由纳税人返回评估机构进行调整。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争议申请之日或收到纳税人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之日起,核实相关材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确定计税价格,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告知纳税人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同一土地交易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按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土地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化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略)

  2.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略)

  3.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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