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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20%。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肇庆市国家税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肇国税[2009]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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