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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问题。在税务总局公布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之前,各地暂停对由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局将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清理结果,统一开展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请各地做好与当地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的沟通解释工作。

二、关于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编制问题。根据省编办部署,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清理完毕之前,请各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函〔2015〕417号)第二点要求,仅对《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子项》(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或省市共同实施的事项除外)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填报。

三、关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问题。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5〕461号)要求,继续清理检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立即予以整改;对发现由省局负责的文件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存在与改革相违背 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相关部门反映,以便上下联动,共同巩固改革成果。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子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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