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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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