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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度)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税收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555号)的规定,为充分采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数据,提高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税的能力,现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网上申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其中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登录“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人采取到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方式申报的,由办税服务厅前台人员通过“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税务端)”录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申报。

  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开票按0.2%随征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综合申报或“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通用申报模块录入。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种认定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管系统的“税种核定表”认定有“企业所得税”税种,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税种核定表”不应有“企业所得税”税种。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率的管理

  各地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率,预缴纳税申报率以征管系统的“税种核定表”认定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单位纳税人数及当期预缴申报纳税人数为计算依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逾期申报或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预缴申报管理

  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征管系统的补充管理资料下为纳税人的户籍信息选择正确的总分机构类型(无总分机构、跨省总机构、跨省分支机构、跨市县总机构、跨市县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时,要严格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财务报表。

  五、加强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的入库税款管理

  为保证税款按正确的级次入库,对需享受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享受优惠;对享受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需选择正确的税收优惠项目,其中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选择税收优惠项目后系统会根据税收优惠类型自动按相应的级次入库。

  由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是以累计实际利润额、累计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等计算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纳税申报记录的数据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在统计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数据时,应以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

  六、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系统培训

  各级地税机关征管和科技发展、所得税、纳税服务、收入规划核算、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其中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申报征收管理的综合协调;所得税部门负责所得税政策解答、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解答、所得税优惠管理等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开展纳税辅导及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据管理及税款的入库管理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及系统升级维护等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要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办税服务厅人员使用“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税务端)”及“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系统培训工作,系统操作手册请参见附件。

  “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税务端)”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功能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启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通用申报中除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开票按0.2%随征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余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手册(总册)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A类分册(纳税人端)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A类分册(税务端)

  4、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B类分册(纳税人端)

  5、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B类分册(税务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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