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近日,省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按月申报居民企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按季度申报预缴。为切实落实《公告》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
全省统一实行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我省地税系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将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规定落实到每一户应调整预缴申报期限的居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居民企业采取按月申报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认真做好金税三期系统调试跟踪工作
省局已统一对金税三期系统中按月预缴申报的居民企业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各市(区)局应组织对金税三期系统预缴期限调整情况开展全面核实,发现预缴期限未调整到位的居民企业应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逐户调整到位,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协调解决。
三、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预缴期限告知每一户企业,并及时解答企业疑惑,解决好企业诉求,确保按季预缴申报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各市(区)局应在7月30日前,将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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