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推行税务文书邮寄送达的通告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效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邮寄送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7年12月1日起,钦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委托中国邮政集团钦州分公司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给辖区内的纳税人,邮寄费用由地税机关负担。
二、税务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
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包裹)、邮政挂号信函。
三、涉税文书种类
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
四、邮寄送达有关事项
(一)涉税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为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的注册地址。
(二)税务文书签收
1.直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2.代签收。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和代收理由;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代签收并注明代收理由。
受送达人和代签收人在签收涉税文书时,应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便投递员核对身份信息和妥投邮件。未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的,邮政部门不予投递确认。
(三)纳税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联系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因纳税人提供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符导致无法妥投、纳税人拒收、身份校验不符导致涉税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的,地税机关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处置。
五、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