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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自2016年2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纳税申报表正式上线使用,为便于纳税人依法、规范履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2016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申报缴纳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现调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二、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第一点执行,即申报缴纳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三、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二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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