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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圳合作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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