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高新区局、 经济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管理按照《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