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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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