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的通告
为加强“营改增”过渡期后发票的管理,保障税制改革顺利过渡,维护经济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缴销纳税人库存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工作。现将有关缴销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销对象
缴销对象为纳税人持有地税机关监制尚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二、缴销时间
2017年4月13日至5月31日。
三、缴销步骤及资料报送
(一)纳税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空白发票的缴销:
1.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
2.“营改增”前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二)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已经确认缴销空白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发票领用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缴销发票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
清远国税:12366-1
清远地税:12366-2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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