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妥善解决税收争议,成为各级地税机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要向社会公布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开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各级要指定专人负责,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妥善处理纳税人提出的投诉,化解争议。

二、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办法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好纳税人投诉,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县(区)局负责纳税服务的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草拟处理意见。办理纳税人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文书和时限要求。

各级要建立登记、归档、统计、报告、通报等相关办法,做好投诉处理的统计、归纳、分析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投诉资料。

对已查实被投诉人的问题,除按照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现行制度和规定的,纪检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监督,改进工作

各级要加强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投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反映较多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各市局12月31日前,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报告和统计表上报省局。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