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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账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帐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关地税发[2006]8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帐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帐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因《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帐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地税发[2006]88号)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5]75号)第一条第(二)项“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印发<韶关市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帐务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地税发[200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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