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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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