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17年所属期按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我市从2017年所属期开始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确保纳税人有充足时间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并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佛山市(含顺德区)2017年所属期按年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2018年1月31日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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