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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我国上市公司(见国税函[2010]183号第一条)中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进行普查,按照国税函[2010]183号、晋地税发[2009]19号、晋地税函[2009]34号件要求,检查我国上市公司扣缴税款情况。

二、在扣缴税款过程中,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要依照晋地税发[2009]第87号、晋地税办发[2009]23号件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

三、各地在检查中,可以积极争取当地证券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了解本地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处。检查结果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国际税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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