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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为更好贯彻落实11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6项。

  二、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有审批权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有关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在金税三期系统按11号公告提供相关文书样式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时,应按11号公告规定使用规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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