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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业单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由民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新办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见附件),由税务机关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附件: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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