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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 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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