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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地税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地税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选拔并管理全省地税系统兼职教师工作。

第三条 师资人员选拔遵循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内外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入选师资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省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入选师资人员应经常性地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教学总结。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入选师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养,能够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税务人员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地税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税收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岗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胜任税收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担任过本市、县局的日常培训教学工作,培训经验比较丰富,语言表达能力强,适合成人教育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学员学习兴趣,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授课内容系统充实,方式灵活。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获得省级业务能手称号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考虑聘用。

第三章 选 拔

第七条 师资人员一般按岗位划分为业务类和综合类。业务类分法规、征管、计会、税政、规费、稽查、计算机等,综合类分文秘、人事教育、财务、党建、纪检、科研、咨询等。

第八条 师资人员主要从全省地税系统胜任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式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之中选拔和聘请。

第九条 从全省地税系统内选拔师资人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省局组织试讲、专家小组评审的方式选拔。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由本人填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逐级向省局干部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构聘请师资人员,由省局干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人技术特长、教学效果、研究成果,以及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积极向省局推荐优秀师资人员。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局负责师资人员的聘请、考核、调整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局向入选师资人员颁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证书》,有效期三年。届满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师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由省局干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主要考核师资人员的工作实绩、教学总结、学员评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局统一建立师资人员档案,以适当方式公布师资人员个人信息、教学专长、主讲课程等基本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的各级各类干部培训项目,在安排师资时,根据培训教学需要,优先从选拔的师资人员中选用。

第十七条 省局定期组织师资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师资人员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依据备课难易程度和实际讲课时间,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付给师资人员一定报酬。

第十九条 师资人员在聘任期间,违背师资人员基本条件要求的,取消师资人员资格。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局要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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