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地税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地税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全省地税机关组织或地税干部自行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含党校、行政学院)的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开展学历学位教育必须坚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税务、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地税干部参加学位学历教育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六条 凡年龄不满45周岁,未达大专文化程度的在职干部,必须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2、 有相应的基础学历或同等学历。

3、 报考脱产学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硕士学位,原则上有3年以上地税工作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八条 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均须填写《山西省地税系统学历学位教育呈报表》(见附表)。

参加脱产学习的,要本着自愿报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具体方法由各市局自行确定。每个市局报名考试的人员,每年控制在本市局正式干部总人数的5‰以内,并注意各单位之间的适当平衡。各市局应在考生每年报名考试前,将有关人员的情况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

参加不脱产学习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局领导批准,省、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分别由同级主管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县(市、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第九条 由省局组织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须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经省局批准。

第五章 证书认定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人员,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以上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鼓励地税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或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分别处理。

(一)经批准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脱产形式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教育的,按有关规定,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经批准参加其他脱产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人员,从入学之日起,所在单位应停发一切奖金、福利,保留工资。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所需费用(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报销70%,异地学习的学员,每一学年可按照我省规定出差标准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用。

(三)经批准参加不脱产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人员,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所需费用(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报销80%,异地学习的学员,每一学期可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四次往返交通费用。

(四)由外系统调入地税系统工作的在职干部,只报销调入后的部分学费。

(五)同一层次的学历或学位教育只准报销一次学费。

第十二条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自行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毕业后应在系统内工作5年,如不满5年调离、辞职者,必须一次性退还由单位负担的全部培训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全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局负责制定全系统的学历学位教育目标、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负责对各市局学历学位教育的检查考评;负责总局下达的委培研究生的审核、选送工作;负责全系统在职干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及省局机关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工作。

市局负责制定本系统的学历学位教育目标、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负责所属县(市、区)局和本局机关干部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查呈报工作,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县(市、区)局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机构干部的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申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暂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