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和银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10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现将我省铅锌矿、银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铅锌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四等矿山每吨13元征收资源税。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银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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