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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内容见附件:山东省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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