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范围、科目设置、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税收会统报表、核算方法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此项工作涉及减免税政策登记、申报、审批与核算等多个管理环节,涉及收入规划、政策法规、征管、税政、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等多个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5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要求
1.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税收会计“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2.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科目设置。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按收入种类、减免性质、减免类型设置基本明细科目。在基本明细科目下,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减免性质大类和小类以及征前和退库减免等类型设置具体明细科目。在账外要单独建立“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登记纳税人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情况。
3.税收会计减免税性质登记。办税服务厅负责减免税核算的登记工作,要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减免税期间申报(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征前减免税情况,按享受的减免政策文件条款、性质和类别,分别登记减免税明细项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金额应与备案或审批的减免税性质明细项目的信息匹配和关联。
4.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的原始凭证。征前减免税登记的原始凭证为相关税种(费)的纳税(费)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减免税额折算表》;退库减免的原始凭证为办理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办理减免退税抵扣欠税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5.税收会计减免税报表及编报时间。税收会计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税务总局规定和上述要求进行减免税核算,编制有关减免税报表。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自2014年7月份起,上报有关减免税报表。
二、工作职责及流程
1.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后,应填写《减免税额折算表》,将减免税优惠的数额换算为减免税金额,并根据纳税人申请的备案(审批)事项和金额,按减免税的性质和类别登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同时,办税服务厅应将登记的相关信息同时传递给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人的备案(审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备案和数额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应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进行修改。
2.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情况,按期传递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税政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在办理减免税备案与审批时,应按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文件条款、性质和类别,分别登记减免税性质、类别的明细项目。对于正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按减免税性质和类别进行补充备案并登记。凡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要求其进行全面的减免税申报。
4.税政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中心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减免税管理在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法规、税政、征管和科技、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和纳税服务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减免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2.规范各类减免税报备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按照现行国家政策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免税审批备案文书,指导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正确办理减免税金的认定、审批以及申报税金的受理等相关业务,确保减免核算的准确性。
3.按期完成减免税核算体系。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人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已申请、已审批但未办结的减免税事项的登记调整。6月1日起按要求正确办理减免税的备案、审批、申报、退库等各项业务,正确核算减免税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按照享受的政策规定全面准确申报减免税。
附件:1.减免性质及分类表(略)
2.减免税额折算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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