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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2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有关备案资料及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层报省级财政和相当的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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