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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