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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零申报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晋城市地方税务局零申报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零申报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零申报户的税收管理,明确责任,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申报户是指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管户巡查、信息比对、日常检查等有效手段准确及时掌握零申报户(重点是异常零申报户)生产经营状况,为零申报户的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异常零申报户主要包括:

(一)筹建期满纳税人已正常经营仍进行零申报的;

(二)无经营收入纳税人出现重新经营现象而仍为零申报的;

(三)纳税人正常营业而长期无经营收入的;

(四)纳税人长年亏损而仍正常经营的;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来正常申报但最近三个月连续零申报的;

(六)纳税信用低,存在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零申报的;

(七) 其它情况形成的异常零申报。

第五条 在征期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征收机关在办税大厅、税源管理机关在办公场所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进行公示,公布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零申报户重点实行书面约谈、核查评估和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登记征收机关应加强对零申报户的资料审核,重点审核与零申报税种相关联的财务报表数据和零申报户发票的领购、开具情况,当场发现疑点的应责令零申报户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及时查询所辖零申报户情况,实现对零申报户的动态即时监控,在征期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制作打印零申报户清单,认真开展比对分析,从中筛选异常零申报户。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经过筛选没有认定为异常零申报的管户,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约谈等简易方式办法进行调查,结果要记录备案; 对经过筛选认定为异常零申报的管户,税收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制《税务事项调查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零申报户的核查率(当期核查零申报户数/当期零申报户数×100%)不得低于20%,对异常零申报户的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属于正常零申报的,对相关核查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属于非正常零申报的,视情节转专项纳税评估或稽查。

第十二条 对零申报户纳税评估结果,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的,直接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

(二)对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问题,可由纳税人自行改正;

(三)对存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涉及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疑点问题,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四)发现零申报户有重大税收违法嫌疑,需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制作《建议稽查立案查处移送书》,连同相关资料转稽查部门。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应加大对长期零申报、长亏不倒、虚假零申报户的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应及时将零申报户查处情况制作《征管建议书》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源监控、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对比分析、书面约谈、核查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中发现的虚假零申报户,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档案中做出警示标志,建立长期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税企例会等方式加强对零申报户的税法宣传,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企双赢。

第十七条 各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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