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批准,将我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一并发布(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岛市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20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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