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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批准,将我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一并发布(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岛市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20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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