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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评价标准(试行)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意见和省局法治地税建设意见,按照总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要求,在组织保障、重大决策、规范执法、政务公开、执法监督、法律救济、创新创优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广大地税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显著提升,税务行政行为依法规范,监督制约切实有效,纳税人权益保障全面增强,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走在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和全国税务系统前列。

  二、组织领导

  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采取层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组织和督促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牵头、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参与自主申报、指导评估和审查确定等相关工作。

  省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工作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

  市局具体落实省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基地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评估和推荐工作。

  三、评价标准

  省局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评价标准由税收法治基础工作、税收法治创新工作和税收法治社会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税收法治基础工作100分,采取扣分制;税收法治创新工作和税收法治社会评价各10分,采取加分制。税收法治基础工作评估得分低于85分的,不得评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中有与评价标准相同或类似指标的,可运用或参考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外部或内部的检查评比项目中有评价标准相同或类似内容的,可参考其结果。

  四、基本程序

  (一)自主申报

  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以县(市、区)地税局为基本申报创建单位。申报单位向所属市局进行自主申报,填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并按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价标准,上报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

  申报单位在当年及前两个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1.领导班子成员在所属单位任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重大行政决策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行政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本单位税务干部在所属单位任职期间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所属市税务局绩效考核中任何一个年度排名末位的。

  (二)指导评估

  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持续跟踪指导,帮助申报单位在全面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上,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创新,全面提升申报单位税收法治工作水平。

  指导结束后,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价标准(试行)》,对申报单位当年及前一年度的税收法治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报请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择优向省局推荐。

  (三)审核确定

  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市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和评估报告,组织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开展实地检查,结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规范化验收,形成初步审核验收结果并征求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报请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市局上报的法治税务示范基地推荐名单进行确认。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确认,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掌握评价标准,确保发挥示范作用。

  (四)结果公示

  省局在官方网站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同时,申报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拟被授予称号的情况。省局对公示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明显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坚决不予命名。

  (五)决定命名

  省局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授予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命名决定,并发文表彰。

  五、结果应用

  (一)将市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根据总局要求,在绩效考评中对辖区内有命名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单位予以加分。

  (二)对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并组织交流学习,及时推广。省局在全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命名单位中择优向总局推荐。

  六、动态管理

  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实行有效期和总额控制。称号有效期为授予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期满后可再行自主申报。在有效期内的法治税务示范基地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全省县(市、区)税务局总数的1/4以内,每年命名的示范基地数量由省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省局根据总局要求以及依法治税工作发展的形势和要求,适时调整本办法和评价标准,不断深化和推进税收法治工作。

  省局采取实地查验、信息化评估等手段,对被授予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复评,对发现存在严重执法问题的单位,及时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对被授予称号后发现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不得申报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市局发现对所属被授予称号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不得申报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市局可参照省局办法和标准自行开展市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以扩大影响,更加扎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地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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