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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经过一年的试行,有效提高了稽查工作效能,调动了稽查资源。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增强运行效果,省局对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完善,现将改进完善后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管理,明确稽查权限,整合稽查资源,提高稽查质效,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稽查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迈进,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震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确定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实施的各类税收检查。

  第四条 分级稽查包括三个层级:

  一、省级稽查机构的检查(含省级稽查机构的案件督办);

  二、省辖市级稽查机构的检查;

  三、县(市、区)级稽查机构的检查。

  第五条 各级稽查机构稽查管辖范围: 

  为加强稽查的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稽查管辖权限,对纳税人按年纳税额进行分类。

  (一)国地税共管户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纳税人、地税单管户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属于省级稽查局稽查管辖范围;

  (二)市级稽查局、县级稽查局的稽查管辖范围由各市确定划分标准,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集团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纳税数额标准,分别确定相应的稽查管辖。

  (四)各级直属征收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由同级稽查局实施稽查管辖。对由两个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达到上一级稽查管辖范围的由上一级稽查机构管辖。

  稽查管辖的范围根据纳税人纳税数额的大小按年度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交办、督办的专案,受理举报的案件,年度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项目,税收预警监测发现的纳税异常户,属于下级稽查局稽查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可以由上级稽查局组织实施,或上下两级稽查局联合组织实施检查。下级稽查局受理的属于上级稽查局稽查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或需进行协查的纳税人,报经上级稽查局批准后可直接组织查处。

  第七条 下级稽查局检查的属于上级稽查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在案件处理后,于15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备案。

  第八条 纳入各级稽查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要确保在四年内检查一遍。由于纳税人管辖范围的调整四年内已由原管辖稽查局检查过的原则上不重复检查。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时,其检查人员主要从本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本级稽查人才库抽调,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积极配合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搞好重点户的稽查工作。

  第十条 分级分类稽查查补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市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分级分类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晋地税函〔2009〕78号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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