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