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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2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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