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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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