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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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