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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亳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报告市地税局(法规科)。

附件:亳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亳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案卷,是指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行为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对本级地税机关及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评议的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评查实施前应成立评查工作组,统一开展评查工作。

市地税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制度制定,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合法、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防范风险与激励先进相结合的原则,客观评价税收执法行为。

第七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税收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三)税收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转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制作的税收执法文书是否内容完整、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列举完整、逻辑严密、说理充分;

(七)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税收执法案卷的基本要求:

(一)主体合法

1.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合法,印章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2.税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二)权限合法

地税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税收执法对象认定正确;

2.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3.认定的主要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四)适用依据正确

1.做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公开发布,并与所实施执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过罚相当;

2.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做出处罚的依据,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程序合法

1.先调查取证,后作决定;

2.税务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3.符合听证要求的,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要求听证的,举行了听证;

4.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5.税收执法文书已送达。

第九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分类标准和档案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基本要求条件下的细节要求,属执法要素管理的通用标准。

分类标准是指按类考核各类税收执法行为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的评查标准。

档案标准是税收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的评查标准。

第十条 基础标准分值设为15分,分类标准分值设为78分,档案标准分值设为7分,三者合计100分。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一卷一评,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查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包括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案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要求中任何一项,或者税收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认定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该案卷直接定为不合格案卷,得分以0分计。

对基础标准、分类标准、档案标准每一项扣分合计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对不涉及分类标准中相关项目规定的,该项分值按满分计。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采取集中调阅案卷或现场(随机)抽查案卷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向相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部分类别的税收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也可以全面评查。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年度对本机关及下级地税机关的案件评查面不得低于10%,案卷较少的应全部纳入评查范围。

上级地税机关也可以采取组织下级地税机关互相评查的方式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评查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案卷,必要时可以对以前年度或当年度的税收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六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对被评查单位出具《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一卷一结。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主要包括案卷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建议等方面,由评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对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查机关。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及执法案卷评查总目录,各县(区)局应在评查结束后15日内将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及执法案卷评查总目录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九条 评查结果将纳入年度税收法制工作和法制员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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