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企业在岗职工个人已缴应退费款的抵缴退还个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调查摸底
为有的放矢开展企业抵缴工作,各单位要根据AHTAX2009征管软件中的实际入库情况,完整、准确地统计应抵缴企业的户数、金额等数据,并建立《企业抵缴水利建设基金清册》(见附件1),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抵缴退还手续。
二、严格规范操作
(一)抵缴退还范围
企业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入库的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自2011年1月份起。
(二)抵缴退还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抵缴费款申请(见附件2),费款所属期内涉及户管调整的,以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主管地税机关为责任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跟踪管理。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提出的抵缴费款申请后,须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于审核后及时引导企业在2012年度内完成申报抵缴工作。
3.企业申报抵缴
自2012年7月份起,企业可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抵缴金额,在申报2012年度应缴纳的单位水利基金中抵缴,申报资料中应据实填列应缴金额、抵缴金额、实缴金额等信息。
4.数据统计及上报
主管地税机关应密切关注企业抵缴费款情况,加强动态监控管理,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各单位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2012年企业抵缴清册,通过迈捷邮件系统报送至市局基金(费)科邮箱,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详尽地反映在年度分费种工作总结中。
(三)其他事项
1.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企业申报职工个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业务。
2.各县地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费款抵(退)操作办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抵缴退还工作各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核企业抵缴申请,密切关注企业实际抵缴情况,督促企业抵缴后及时将费款退还职工个人。
附件:1、企业抵缴水利建设基金清册
2、企业抵缴水利建设基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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