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服务中心: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发[20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耕地占用税作为调控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强化耕地保护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杠杆,承担着重要的调控职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以贯彻落实好《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为抓手,严格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加强学习宣传。《业务规程》是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减少涉税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业务规程》,熟悉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减免退税和不征税认定等各环节管理规定,提高征管业务水平。此外,要通过媒体宣传、窗口辅导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各项政策规定和申报纳税流程,为落实《业务规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规范征收程序。各单位要对照《业务规程》各项规定,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各环节工作程序。一要注重纳税人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以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二要注重计税面积确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各级征收部门对计税面积有异议的,应进行实地勘测,必要时可提请耕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协助。三要注重减免退税管理。要按照市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减免退税审批和不征税认定程序,落实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四要完善软件数据信息。各级征收机关要在AHTAX2009税收征管软件内,详细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名称、占用耕地位置、项目用途、占地面积和减免面积等基础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业务规程》中规定的征收、减免等各类管理台账,避免手工操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规程》的要求,主动加强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制定耕地资源监测等部门配合的工作制度,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有效落实“先纳税、后用地”等规定。耕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稽查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为落实好《业务规程》、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提供保障。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 对应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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