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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税局转发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583号)转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做追溯调整;尚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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