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及解读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12〕16号)和我市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实际,补充意见如下:
一、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所有项目收入和支出能够纳入企业统一进行核算,相关支出能够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凭证的,且个人所得税信息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的,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按季根据企业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预缴0.5%的企业所得税。
二、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按照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外出从事建安业务,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随征0.5%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开具《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的,个人所得税信息须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
四、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再随征1%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1.分项目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分施工项目进行核算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5.企业与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个人工资津贴发放明细表复印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及税票或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当地扣缴税款的税票等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提供上述个人所得税证明资料的,按照1%随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总分机构和项目部的规定征收。
五、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等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照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六、涉及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 对应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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