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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加强全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结合全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现将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售土地使用权,预征率聊城市区为3.5%,其他县市为3%;

  预售商业、办公用房和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聊城市区(包括市直、东昌府区、开发区)为3%,其他县市为2.5%;

  预售普通住宅及其它用房的,预征率聊城市区为2%,其他县市为2%

  二、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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