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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枣庄市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70403312927024)等4户纳税人(名单附后):

  你单位2015年5月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我单位已于2015年5月26日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临城中心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枣薛临城地税限改[2015]946号)、(枣薛临城地税限改[2015]953号)、(枣薛临城地税限改[2015]950号)、(枣薛临城地税限改[2015]94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逾期申报名单

附件1: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临城中心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枣薛临城地税限改[2015]946号

枣庄市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70403312927024)等4户纳税人(名单附后):

  你(单位)2015年5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临城中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薛城区八一小区原国土局院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薛城分局临城中心税务所
                                             2015年05月26日

附件2:1.枣庄市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70403312927024)

2.枣庄华信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70403313002402)、

3.枣庄市鑫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7040331265621X)、

4.枣庄市卡盾纸业有限公司(37040331295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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