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
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确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除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和别墅项目外,其他开发产品按20%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