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申报营业税并补开发票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您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义务发生的业务),由地税部门开具证明,到国税部门补开发票,逾期无法补开。
同时特别提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据了解,由于多种原因,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存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建筑业务,至今没有取得建筑业发票的现象,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及时联系建筑企业,通知其尽快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开具证明,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补开发票,逾期无法补开。同时,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情况,由地税机关督促建筑企业开具发票。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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